携号转网被要求交16.2万元违约金,又是吉祥号“惹的祸”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李洪涛)随着2019年11月27日携号转网正式在全国推开,不少人选择更换运营商。但一些想携号转网的用户却遇到了“门槛”——或要等到合约期满,或要支付违约金,使得转网之路无比曲折。
近日,吉林省梨树县榆树台镇厢房村村民李冰向《中国消费者报》吉林记者站反映,他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移动四平分公司)申请携号转网时,被告知要交纳16.2万元的违约金,否则不能携号转网。记者调查发现,李冰的遭遇并非个例,很多用户携号转网时受到过制约。
吉林移动四平分公司。李洪涛/摄
(资料图片)
转网被索违约金
李冰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今年3月8日,他与吉林移动四平分公司签订了《客户入网服务协议》和《吉祥号码入网补充协议》,获得了手机号码“1513442XXXX”的使用权。因为运营商服务不好、信号不畅通等问题,他向吉林移动四平分公司申请携号转网至联通公司,遭到拒绝。移动方面的理由是,李冰签订了必须在网使用20年的协议,如果要转网,必须交纳16.2万元违约金。
李冰认为,移动四平分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该公司在协议中用格式条款制约用户,该条款涉嫌“霸王条款”。而且,根据《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不得在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干扰用户自由选择;不得擅自扩大在网期限协议范围,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用户携号转网。
记者在李冰提供的《吉祥号码入网补充协议》上看到,协议里有条款约定“甲方(李冰)选择入网的吉祥号码为1513442XXXX,合约期限为20年”“甲方承诺支付该吉祥号码的最低消费为每月698元,有效期为20年”“若甲方违反约定,则需赔偿乙方损失,赔付金额=月最低消费金额×未履行时长×95%”。
记者注意到,在李冰与吉林移动四平分公司签订的协议里,双方并没有对携号转网作出明确约定。
吉祥号引纠纷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湖北、江苏、北京等地发生过多起因“吉祥号”“靓号”引发的携号转网纠纷。从消费者投诉看,有的携号转网受阻于入网时签订的协议未到期,运营商提出提前解约需交纳高额违约金;有的用户转网时才发现自己是“靓号”,被不知情的“靓号”协议限制了转网。
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以用户身份咨询了三大通信运营商客服,客服均表示,关于“吉祥号”“靓号”等用户办理携号转网不用等到合约期满,但要支付违约金来解除协议,赔付标准因用户协议而定。
记者了解到,《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码号申请人获准使用码号资源后,电信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指配、随机选择和拍卖等方式分配码号。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由此,“吉祥号”的买卖是被明令禁止的。
也就是说,目前国家并不承认手机“吉祥号”本身具有价值。但电信运营商在经营过程中打起了“擦边球”,从获准使用的码号资源中筛选出所谓的“吉祥号”,并绑定每月最低消费数百元或者上千元的套餐。一旦用户选择了“吉祥号”,就要签订“每月最低消费”和数年不等的超长在网协议,一旦出现变故,用户将面临违约并被索取高额违约金的风险。
设置门槛不可取
“吉祥号”签订的超长在网协议是否合法?对类似的号码携号转网提出特殊要求是否合理?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秀燕表示,在上述纠纷中,吉林移动四平分公司向用户李冰索赔违约金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协议中关于在网时长和违约的条款原则上是合法的,应被视为生效合同。但这两份协议均属于制式合同,里面的条款也是格式条款。电信运营商应按照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的具体要求和对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予以提示或说明,履行告知义务,否则,用户有权主张重大违约金条款无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用户和电信运营商之间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合同,表面上符合契约自由,但实质上却不符合契约自由精神。这是因为,合同是商家单方面起草的,属于格式文本。按照契约精神的要求,合同内容本该由用户和商家共同拟定,商家以格式条款形式代消费者起草合同时,应该考虑消费者的选择权。对于实践中运营商怎样才算尽到了提醒义务,刘俊海说,提醒包括口头提醒和书面提醒两种方式,采用口头提醒方式的,最好通过签字予以确认。如果双方就是否提醒过产生分歧,主张提醒过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自己尽过提醒义务,则需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李冰向记者表示,运营商本应靠优质的服务留住用户,吉林移动四平分公司却通过“霸王条款”拴住用户,这种方法不可取。希望运营商为“吉祥号”的携号转网公开解决办法,不要设置门槛,为用户办理提供帮助。
《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对此事予以关注。
记者手记
企业是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电信运营商按照协议办事,在用户申请携号转网时索赔违约金看似无可厚非、天经地义,但就所谓的手机“吉祥号”而言,价值几何?赔偿标准为何?这些问题都值得思考和商榷。与每月套餐资费十几元、几十元的手机号码相比,被电信运营商冠上了“吉祥”二字的手机号码却一步登天,以往售价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不等。如今,为了规避监管,电信运营商迎合少数用户的消费心理,将此类号码绑定金额较高的月最低消费套餐出售,利用协议的格式条款,为企业谋利加上了“保险”。实际上,这些所谓的“吉祥号”与其他的手机号码相比,在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方面并没有两样。
公道自在人心。用户拥有选择手机号码的权利,选择“吉祥号”也会有自身的消费标准和考量,绝不能用“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来诠释。用户之所以申请携号转网,企业应从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检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用产品和服务的改进来留住消费者,而不能设置机关强行锁定消费者。运营商用一纸条款“绑架”用户,显得吃相难看。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搞好服务,提高信誉,让用户满意才是电信企业的制胜法宝。同时,通信运营管理部门,也应加强行业管理和市场检查,真正使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和措施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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